为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水平,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除严格执行学校的《导师遴选文件》外,特制定本制度。
一、导师遴选评审专家组
颜文斌、 覃事栋、 欧阳玉祝、 彭晓春、 李辉
肖竹平、 李佑稷、 张朝晖、 麻成金
二、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应具备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高级技术职称,必须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且业务水平较高,有足够科研经费,熟悉学位条例以及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能保证培养质量。
2.政治思想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正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且至少负责一项科研项目,并有足够的本人负责的研究经费(大于3万元),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学位青年教师可适当减少经费要求。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四年内在SCI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含5篇)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应有3篇(含3篇)以上,青年教师3篇论文要求均为第一作者。
5.凡1961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时,原则上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6.副教授等副高职导师招收研究生时不得超过57周岁;教授等正高职导师招收研究生时不超过60周岁,若仍有待完成科研项目及足够经费,可适当放宽招生时的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凡要延长招收研究生年限的导师,除申报材料的带头人以外,需由本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7.校外人员遴选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按以上条件执行。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手续及审核办法
1.凡本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或有硕士生招生权的学科、专业需设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由本人在网上提出申请,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再向学校推荐。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经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将遴选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交研究生处,经审批后,方可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一般一次只批准申请人在一个专业中指导硕士生,凡指导教师转专业或增加新的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必须写出申请报告,按同样手续审批。
5.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个人申请必须在6月初提出,经审批后方能列入下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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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